俄罗斯的农奴制度非常严酷,因此农民备受煎熬。监督者年年让成年的人结婚,给予他们土地。领地的领主拥有传统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领主可任意叫农奴到自己的家中来。在农奴制度时代,曾实行过土地的重分法:在土质不好的地方,按照各农户内劳动力的多少来分配;在土质优良的地方,则按照人数来分配。农民对于土地的义务,比拥有土地的权利更重要。无论何时,村落团体对于所领土地的领主,在纳税义务上负有连带责任。同时,俄罗斯所领土地的领主经济,即使到了现代,领主也可不备任何农具,就使用农民所拥有的农具来让农民耕作耕地,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这种土地,或者租给农民,或者征用农民的犁和劳动力,由领主的账房来监督耕作。关于庄园领主与农奴制度的连带责任,自16、17世纪以来已渐次产生。耕地的变换,亦由此产生出来。
耕地变换制,在乌克兰以及16、17世纪时不在莫斯科支配之下的俄罗斯各地方,特别是在其西部,并没有产生。在这些地方,个别的圃舍已成为私有财产。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济在其所占有的土地上,亦使用上述那样的连带责任原则。公司责令村落团体对于米与烟叶的纳贡担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结果,使得村落团体强迫每个人留居村落,以共同负担租税。19世纪,连带责任制度瓦解后,强制性的村落团体亦被废止。那时已有两种种稻法:一为旱田种,一为水田种。前者收获较少;后者于耕地上筑堤围绕,将耕地划分为各个部分,以防止所引的水或贮存的水流出去。凡耕种水田者,有世袭的所有权,无论何人,不得夺去。在旱田方面,就像苏格兰的野草经济那样施行游牧化的农耕。整个村落共同开垦,但是由个别人去耕种,个别人有收获。开垦之地,在三年到四年间可有收获,但自此以后,就须任其荒芜。因此,村落为了开辟新的土地,就转移其场所。以历史经验来看,荷兰东印度公司只有使用掠夺及暴力的手段,才能施行重分配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