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2月27日晚,台湾省专卖局的查缉员在台北市南京西路查缉香烟私贩时,与被查缉的小贩发生冲突,引来围观市民的不满与围攻。查缉员为驱散群众、摆脱被围困境,贸然开枪示警,结果误中市民陈文溪,致其伤重而亡,激起民众更大义愤,群起追至警察局,要求惩办凶手。此案本为一偶发的孤立事件,如果处理得当,对民众情绪予以安抚,尚不至于蔓延扩大。但当局循平常做法,未予足够的重视。民众在未得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情绪愈加激愤,并且以群体行为而产生对外的强烈感染力,影响了更多原本置身事外的民众。结果星星之火,终至燎原,事态迅速扩大,由孤立事件演变成全岛风潮,由自发行动演变成有组织反抗,官民对立加剧,最终酿成一出悲剧。
由于对官方处理此案迟缓拖沓不满,2月28日,台北全市罢工罢市,市民至长官公署请愿,并在公署外与守卫士兵发生冲突,死伤多人,冲突因此而不断扩大与激化。为了弹压民众的起事,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宣布实行戒严,事态急剧恶化。台北事件的消息很快传到全省各地。因为对当局一年多以来的统治有普遍的不满,各地群起响应台北的行动,不少地方民众起事的激烈程度更超过台北,台中、嘉义、高雄等地出现了民众与国民党军队的武装对抗,造成较大伤亡。台中全市一度被起事民众所控制。各地还先后成立了“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声明“以团结全省人民,改革政治,及处理二二八事件为宗旨”,成员主要由本省籍的国大代表、国民参政员、省市县参议员、地方士绅、知识分子和人民团体及学校代表组成,俨然形成了自上而下与官府对立的一套行政系统。3月5日,台北处理委员会提出《政治根本改革草案》,要求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秘书长及各处处长的半数以本省人充任,公营事业由本省人经营,即刻实施各县市长民选,撤销专卖制度,取消贸易局及宣传委员会等。随着形势的发展,处理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至7日已有42条,其中难免有一些过激内容,如对台湾自治地位的过分要求,以及事件当中对外省人的一些过激举动等等。不过,此次事件并非少数人所为,以其波及面之广、涉及人数之多、事起之迅速而言,说明事件之发生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主要还是出于对国民党在台湾专制、腐败统治的不满,目的是追求台湾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方自治,追求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处于运动领导核心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在3月6日发表的《告全省同胞书》中明确声明:此次运动的目标是“肃清贪官污吏、争取本省政治的改革”。台中地区时局处理委员会发表的宣言,也提出了“建设新中华民国,确立民主政治,拥护中央政府,铲除贪官污吏,即刻实行省县市长民选,反对内战,反对专制”等要求。他们提出的这些政治主张,反映了“二二八事件”中最为普遍的要求,也体现了整个事件的基本政治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