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高中缺乏人事权。我国高中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学校缺乏人事权,校长由上级行政部门任命,教师由政府统一招聘,学校无权任命校长和聘用教师,正如一位来自北京的校长所说,“校长没有人事权,你看中的人,最后不批你,你丝毫没有办法”。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招聘有能力的校长和教师,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缺乏办学自主权,管理过程被统得过多过死,收费标准和招聘教师都由行政部门统管,与企业合作办学也受到限制,导致办学机制不灵活,办学模式单一,不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限制了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涵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6]。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行《教育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2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重大原则等各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和财务制度等。我国的《教育法》将学校章程列为办学的必备条件,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设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岗位职责、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课程教学、进行财务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