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理由呢?它被理解为从事件的行动的反面价值中产生,它是专门的,与行动者相关。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在这一点上停留在目的论的框架中呢?一种有可能成立的解释是被称作纯粹的目的论的理性概念,据此,由于任何合理的行动必定旨在某些结果,是否要实施该行动的理由必须诉诸这些将会发生的结果值得想望或不值得想望,也可以考虑行动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解释看起来似乎有理,但作为一般的关于理性的命题是错误的。在许多案例中,我们确实面临着在可能产生的后果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而正确的选择方式就是确定这些后果中哪一种更值得想望。但从事实来看,经常也有案例并非始终如此,甚至即便始终如此,对选择有影响的各种理由也可以归结为某种应当发生的事件是善的或者是恶的这种形式。
如我在第1章第10节中所论证的那样,对行动产生影响的理由中有许多涉及的不是结果值得想望,而是其他各种理由的合法或不合法。所以在这种案例中,我们在想这样的理由要在决定A和B何者更值得想望时发挥作用(要按照某些根据作评价,比如按照它们的快乐程度),这是决定在特定境遇下该做些什么的恰当方式。我在第1章中还论证到,考虑某种不被视为行动理由和确定由于该理由而发生的行为的否定性内在的价值不能等同。这样的价值始终可以只用某些起抵消作用的价值来衡量,但是对这样的考虑下判断不可能与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