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普遍化可以推出,如果我现在说对某人行某事,我就受这一观点的约束:如果我恰好与他处境相同,包括相同的特性,更具体地说,有相同的动机状态,那么也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他现在所具有的动机状态与我自己目前的动机状态完全相反。例如,他可能很不想对他行我所说的应对他行的事(这包括我行此事的限定)。但我们明白,如果我向自己充分描绘他的处境,包括他的动机,我自己会要求一种相应的动机,表述为这样一条规则:如果我立即就处在那种处境下,不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这一规则与我最初的“应当”命题不一致,正如我们一直假定的那样,如果那是限定的话。因为,正如我们刚才理解的那样,我应对他行此事这一命题,使我受这一观点约束:若我在他的处境中,就应对我行此事。既然“应当”是限定的,这就使在那种处境下对我行同等的事这一规则成为必要。因此,如果我对他的处境完全了解,我就面临两个不一致的规则。假定我目前了解我提出的受害者的处境,我只有放弃我最初的“应当”命题,才能避免这样的“意志上的矛盾”(参见康德作品,17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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