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见第三节第5,3,2段,圣托马斯在这一文本中谈到人这一混合物,并且指出,因为灵魂仅是人的一部分,所以单独的灵魂不能是一个个人。对任何一个对托马斯主义的理解充分深刻的人来说,这是很清楚的:部分的比率与人格的比率不一致的原则是一个完全普遍的原则,并且根据情况被类似地应用。因此,在谈论发生在人格(参见《神学大全》,第2卷,2,2)中的本质的联合的过程中,圣托马斯的约翰指出,上帝能与仅作为个人的人的本性合为一体(be united to),正如他能与仅作为种类之可理解性(species intelligibilis)的人的知性合为一体一样,因为在两种情况下,他都是作为关系和作为整体,而不是作为部分与他合为一体的。(《十字架神学》,“道成肉身”:“辩论”,之四,a.1)。当个人的概念相对于不再是实质性的,就像人的混合体一样,而是仅具有一个偶然的统一的整体而被考察和它们自身由与社会整体相似的个人构成的时候,相同的原则也必须明显地开始起作用——尽管在完全不同的状况下和跟随另一条应用的路线。
[7]《神学大全》,第1卷,30,a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