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因素的相关特征无法单纯地从所尊重的利益的特征中得出,因为该因素本身将只能证明保护这些利益的中立因素的正当性。而且,这种相关因素并不依赖于个别当事人的目的或计划,因为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道义论的限制一旦存在,就会适用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它们是强制性的,是不能像个人的野心或承诺那样可以随意放弃的。
要想理解这种限制是如何存在的,并非易事。人们希望来源于他人利益的因素应该是中立的而不是相关的。一种基于他人利益的要求怎么会适用于那些有可能直接地或故意地侵犯这种要求的人,而不适用于那些其行为仅仅是有可能间接地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呢?毕竟,对于受害者来说,被故意杀害或受伤并不比意外或者风险很大的抢救行动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负面结果更糟糕。实际上,实施这些因素的行为的特殊属性并不会增加事件的严重程度。例如,一个人将要被谋杀,而另一个人将要死于相同情形的意外事故。鉴于你与这两个人都没有任何特殊关系,那么,你的选择只取决于你救出哪一个人的成功率更大。诚然,谋杀的恶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件坏事;不过,这一点却不能在我们考虑应该救哪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理由,这是因为,从非个人的角度来看,谋杀似乎并不比意外或偶然死亡具有更显著的严重程度。即使是为了阻止许多意外死亡的发生,我们也不能去杀哪怕一个人;并不是人人都有理由阻止谋杀这种恶行的发生,但是人人都有理由避免谋杀行为。当我们解释这一观点时,一些完全不同的价值必须被考虑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