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可教性的条件产生道德规则的三个其他标准。首先,它们绝不是“自我挫败的”。如果每个人都奉行这些规则,他们的目标就受到挫败,如果他们只是在许多人奉行相反的原则时才持有这种观点,那它们就是自我挫败性的。例如,某人可能奉行“困难时请求帮助,但从不帮助处在困难中的他人”这一原则。如果每个人都采纳这种原则,则他们采纳该原则后半部分显然会挫败他们对该原则前半部分——即,当一个人困难时请求帮助——的采纳意义。尽管这样的原则并不自相矛盾——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始终一贯地采用之——然而,从道德观点来看,它是会遭到反对的,因为不可能把它公开地教给每一个人,由是它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它是一寄生原则,只有许多人奉行它的反面时才对某人有用。
“自败的”和“道德上不可能的”规则也同样如此。一旦某人一让人知道他采纳了某条道德原则,比如说,“即使你知道或认为你绝不可能遵守,也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这一原则,则该原则就是自败性的。许诺的意义是使受约人放心并向受约人提供保证。因此对承诺者的诚信提出任何怀疑性的理由,都会使作出承诺的目的落空。因此很明显,让人知道——即使当某人知道或认为,他不可能或不打算遵守诺言时也要许诺——将引起这种怀疑。因此,说某人按以上原则行动,也即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中他可以轻易承诺。因而揭露某人奉行这一原则往往会使他自己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