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爱与正义的关系,同启示与理性的关系是一样的。这不是一个偶然的类比。它植根于启示与爱这两者的性质中。这两者都超越了理性准则却不破坏它,两者都具有一种“入神的成分”。在其某些表现中,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13章中所表达的,爱可以被称为忘我入神之中的正义,正如启示可以称为忘我入神之中的理性一样。当保罗从圣灵引出启示的体验和爱的作用时,这一点也得到了他的肯定。而且,正如启示在认识性理性决定的领域内没有给出另外的信息一样,爱在实践性理性决定的领域内也没有驱向另外的行动。两者都赋予了理性以另一个维度,启示赋予了认识理性以另一个维度,爱赋予了实践理性以另一个维度。两者都没有否定自己赋予其以深度之维的东西,即理性。正如启示并未与认识理性的结构冲突(否则启示不可能被接受),爱也没有与正义矛盾(否则它不可能得以实现)。这种考虑指向了某种我们必须在最后一章讨论的东西,即道德行为的整个领域对精神力量呈现的依赖。
在人格交往中正义与爱的关系,可以通过创造性正义的三个功能,即听取、给予和宽恕,得到适当的描述。在这三个功能中,爱所做的并不比正义要求的更多,但在每一个功能中,爱都认识到正义的要求。为了弄清人与人的交往中什么是正当的东西,听取是爱的首要任务。没有相互间的听取,就不可能有人际关系,尤其不可能有亲密的人际关系,根据比例性的正义,责备、反应、辩护都可以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有了更多的相互间的听取,也许它们就会成为不正当的了。可以说,一切事物和一切人,都在用或大或小的声音呼唤我们。他(它)们在要我们去听取,要我们去理解他们的内在要求,即他们存在的正义。他们从我们这里要求的是正义。但我们只有通过愿意去听取的爱,才能把正义给予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