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另一种选择也绝不是比较受欢迎的。这种选择是:其讨论归根结底是一种咬文嚼字的讨论。当甲说“‘善的’意味着‘愉快的’”,而乙说“‘善的’意味着‘所想望的’”时,他们可能仅仅希望确定,大多数人用这个词分别代表什么是“愉快的”和什么是“所想望的”。这的确是一个有趣的讨论题;不过它并不比最前面的讨论多一丝一毫伦理学讨论的气味。我也并不认为,任何一个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会乐意承认,这就是全部他所意味着的。他们全都非常想使我们相信,他们称之为善的东西的,就是我们真正应该做的。“请务必这样做,因为‘善的’一词一般就是用来表示这种性质的一些行为。”看来这就是他们的学说的本旨。而且,就他们告诉我们应如何行动而言,他们的学说确实是伦理学的,正像他们所想的那样。但是,他们为它提供的理由却是何等荒唐透顶!“你应该做这个,因为大多数人们用某一个词表示这样的行为。”“你应该说这事物不存在,因为大多数人称它为虚妄。”这个论证和上面的论证恰好一模一样!——亲爱的先生们,我们把你们看作伦理学教员,想从你们那里了解的,不是人们如何使用一个词,甚至不是人们赞许哪种行为,像“善的”一词的用法所确实暗示的。因为我们想要了解的仅仅是:什么是善的。诚然,我们可以同意,大多数人们对于“善的”的考虑实际上是这样的;无论如何,我们将高兴知道他们的见解。但是,当我们说到他们关于“什么是善”的意见时,我们意指我们所说的;我们并不计较他们把他们所意味着的那事物叫做“马”或者“桌”,或者“椅”,叫做“gut”,或者“bon”,或者“αγαθóζ”[5];我们想知道他们这样叫的究竟是什么。当他们说“快乐是善的”的时候,我们不能相信,他们单单意味着“快乐就是快乐”,并且除此没有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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